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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2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6民初533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永安XX公司,
负责人A,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青
麻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庆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庆阳市律师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