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庆阳XX公司与A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02民初2218号 原告庆阳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XX公司与被告A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庆阳XX公司以其公司已与被告A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XX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原告庆阳XX公司负担967元,退付原告庆阳XX公司966元,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