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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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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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庆阳XX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庆阳XX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02民初541号 原告A,甘肃省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昔会学,甘肃省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告A,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 原告A与被告庆阳XX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4年,原告与庆阳XX公司签订《入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50万元交给庆阳XX公司,期限12个月,利润2%,庆阳XX公司出具收据,A签字担保,期间庆阳XX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润3万元,再未给付原告利润,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入股合作协议》,仅仅约定利润,未约定风险,名为入股,实为借贷,被告应按约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息62万元并支付滞纳金3240元, 被告庆阳XX公司辩称,庆阳XX公司现已更名为庆阳XX公司,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入股合作协议》,双方的关系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因公司亏损,故不能给原告利息, 被告A辩称,被告担保的是原告入股,并非借贷,营利亏损应当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与庆阳XX公司签订《入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在庆阳XX公司投入股金50万元,期限12个月,利润2%,庆阳XX公司给原告出具收据,A签字担保,之后庆阳XX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润3万元,再未给付原告利润,原告便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50万元及利息,另查,2015年2月16日,庆阳XX公司更名为庆阳XX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入股合作协议》,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庆阳XX公司已变更为庆阳XX公司,被告庆阳XX公司已不存在,原告要求庆阳XX公司归还其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主体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2元,退付原告A,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D
麻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庆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庆阳市律师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