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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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B、C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B、C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1002民初40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3月23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付原告A1150元,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X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D
麻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庆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庆阳市律师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