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B、C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1002民初40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3月23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付原告A1150元,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X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