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庆西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月20日以其与被告关系已经缓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退付原告A50元,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