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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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庆西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月20日以其与被告关系已经缓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退付原告A50元,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B
麻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庆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庆阳市律师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