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被告、B、C、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1091民初534号
原告:白XX,女,
委托代理人:A(系B的妹夫),
委托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
被告:A,男,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原告A诉被告、B、C、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中国XX公司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2016年11月29日原告A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原告西峰区A货运部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