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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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麻仕权与A、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庆城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麻仕权,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仕权及其委托代理人A,被告A、B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A系同村村民,2014年4月27日被告A以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20‰,同时由被告A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拖至今,故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 被告A辩称,借款属实,现其被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暂无能力归还, 被告A辩称,双方借款属实,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属实,现无力偿还, 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用于支持其诉讼请求: 借条一份,用于证实2014年4月27日被告A借原告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20‰,并由被告A担保的事实,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A系同村村民,2014年4月27日被告A以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经被告A介绍原告B借给被告C现金50000元,并由被告A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20‰,同时由被告A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原告遂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A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负连带清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B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4年4月2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A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A负担(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所规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D
麻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庆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庆阳市律师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