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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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10民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基本情况略),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A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陈某某与杨某某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1年12月30日在环县XX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3日生育长女杨某甲,现在环县XX就读,2002年1月16日生育次女杨某乙,现在环县XX就读,A现已做绝育手术,夫妻共同财产有铃木牌摩托车一辆,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某与杨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A与B的婚姻基础、婚后生活状况方面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双方在同居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此举表明双方的婚姻基础是良好的;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夫妻之间沟通和信任缺失造成的,致A一时失去了与杨某某共同生活的信心,但通过法庭审理查明,双方仍有和好的希望,为了挽救一个家庭,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对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A与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A负担, A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婚后好吃懒做,嗜好赌博,多次因盗窃被追究法律责任,且被上诉人有严重暴力行为,屡次将上诉人打伤,两个女儿均亲眼所见,亦均同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准予其与被上诉人离婚, A答辩称,其与上诉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A为支持其上诉及理由,向本院提交四份证据,第一份:环县医院诊断证明书;第二份:女儿杨某乙的书信一份;第三份:手机照片三张;第四份:通话录音整理稿,均用来证实杨某某与A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因琐事发生矛盾,被上诉人多次殴打上诉人,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A对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与A发生纠纷属实,但事出有因,A的颈椎病并非其殴打所致,且均非暴力殴打,因A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该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A与B已结婚多年,且生有两个孩子,感XX基础良好,在共同生活期间,A虽有过错,但A亦有不当之处,双方应互谅互让,冰释前嫌,目前,两个女儿均在上学受教育阶段,二人之间更应相互包容,共同维持家庭稳定,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责逆 审判员樊欣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B
麻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庆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庆阳市律师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