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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A、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麻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A、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甘10民终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西安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A、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上诉人A、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D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权明州上诉请求:1、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被上诉人借上诉人10万元有电话录音等证据及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还款的事实证实,本案被上诉人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而未到庭,一审法院没有拘传被上诉人到庭,审判程序违法,
A与B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从未向XX借款10万元,A诉称的借款及清息均为捏造,A的借条为权明州窃取的,其曾给本案案外人A借款10万元,用于盖地方,未约定利息,A给其出具了借条,A通过B认识了C,也给A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一毛,A之后陆续给权XX清息七八万元,至今本息未还清,现A下落不明,A便以B是C介绍认识的,反过来让A承担还款责任,并利用开A车辆的机会,窃取了A放在车上的B给自己出具的借条,要求A承担还款责任,完全是主体不当,A给B的3万元实为借款,而非清息,一审对权XX提交的录音证据不予认定正确,A委托律师特别代理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权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A与B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3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系夫妻关系,与XX系朋友关系,双方同是经营西峰至银川对班客运服务的,A与B经营的是西峰客运,A经营的是银川客运,2012年8月15日案外人A借本案孙发奎现金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A现金拾万元整,今借人:A,”现权XX持有该借条,并以当天A出具的借条上的现金数额,是A向其所借,且至今未归还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本案权XX持有的借条系A和案外人B之间的债权债务,不能证明其与二被上诉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且权XX在庭审中陈述给A支付款项的方式是通过银行转账8万元,现金2万元,而诉状上陈述支付款项的方式是现金支付,说法前后矛盾,而且权XX未提交通过银行给A转账的相关证据,由此权XX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判决:驳回权XX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XX与A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权XX上诉称其出借给A10万元,其与A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经审理查明,权XX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提交证明其与A之间债权关系成立的借款合同、借条等相关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A交付出借资金10万元,其提交的借条系案外人向A出具,其未证实双方之间有债权转让的事实,其提交的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也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A对XX提交的借条及视听资料均有异议,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权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C
麻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庆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庆阳市律师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