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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基于与婚外异性不正当关系赠予财产,配偶可否主张返还?作者/张印富律师

作者:张印富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8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91次举报

北京盈科股权高级合伙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与婚外异性不正当关系向其赠与财产,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配偶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是主张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

基本案情:

李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孙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转给孙某10万元用于购房。李某发现后,将冯某和孙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孙某返还10万元。起诉后,冯某与孙某自认仍发生过不正当关系。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1、确认孙某与冯某赠与合同关系无效;;2、该10万元为李某与冯某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返还。

律师解读:

一、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冯某在未经配偶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孙某,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冯某在未征得李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孙某,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某,李某有权要求孙某全部返还。

三、孙某取得财产的行为并非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通常要求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财产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孙某明知冯某有配偶,且未支付合理对价,因此其取得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律师,中央电视台CCTV-12《我是大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山西卫视《顶级咨询》栏目嘉宾律师,《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点评专家,优秀党员,优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企业法律顾问。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擅长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