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印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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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能否依一方申请对另一方强制执行?张印富律师

作者:张印富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9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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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搬离案涉停车场,甲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给予王某相应补偿。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甲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275号裁定,驳回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双方义务存在明显的牵连关系,彼此互为对待给付。在性质上属于执行依据附条件,即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是其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所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没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法院不能对对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就意味着隔断了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让对方丧失了用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
   讲述典型案例,依法维护权益!

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律师,中央电视台CCTV-12《我是大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山西卫视《顶级咨询》栏目嘉宾律师,《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点评专家,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优秀党员,优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企业法律顾问。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编号2023-17-5-203-045)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擅长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