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印富律师
【基本案情】
甲、乙两公司是A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1999年,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B银行贷款本金利息人民币300万元,因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04年1月,A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甲、乙两股东未成立清算组自行对A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直至2013年3月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强制清算。
原告丙公司于2001年6月通过协议受让B银行对A公司的上述债权。2013年2月,丙公司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支付A公司上述欠付原告本金利息及损失。理由是:在A公司被吊销执照后,两被告作为A公司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对A公司进行清算,致使A公司财产流失,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
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诉讼时效已届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焦点问题是:债权人追究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侵权赔偿责任,适用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期诉讼时效。A公司于2004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1996年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两被告不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不构成过错。该办法于2008年1月15日失效后,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应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故,两被告从2008年1月16日起负有清算义务。原告对此应当知道,但原告于2013年2月提起本次诉讼,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期。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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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律师,中央电视台CCTV-12《我是大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山西卫视《顶级咨询》栏目嘉宾律师,《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点评专家,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优秀党员,优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企业法律顾问。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编号2024-08-2-27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