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化名李华)因交通事故受伤,将被告黄某(化名王强)和刘某(化名赵明)以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原告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后变更为仅主张医疗费**元。事故发生于2023年6月8日,王强驾驶小型客车与赵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赵明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李华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强与赵明负事故同等责任,李华无责任。
判决结果
辽宁省丹东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李华医疗费**元;赵明赔偿李华医疗费**元;驳回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马志达律师作为赵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为其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赵明与王强负事故同等责任,但由于赵明是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李华无偿搭乘,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明按70%的比例赔偿李华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损失部分,相较于全额赔偿,大大减轻了赵明的经济负担。
律师点评
马志达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代理能力。他首先对事故责任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指出赵明虽有责任,但其行为出于善意,应当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其次,针对原告提出的超医保用药及不合理用药的主张,马志达律师成功反驳,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赵明已投保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从而保护了赵明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志达律师的代理意见,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隐藏当事人信息
在本案报道中,所有当事人的姓名均已使用化名,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益。马志达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马志达律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