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志达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0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如下:
马志达律师为原告豹子公司代理人,豹子公司与熊猫公司于2021 年 3 月 8 日签订《X 射线(定向、周向)探伤机设备购置合同》及《X 射线探伤机技术协议》,约定熊猫公司向豹子公司购买两台探伤机。合同对设备的验收、质保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021 年 4 月 8 日熊猫公司支付预付款,2021 年 8 月 9 日豹子公司交付设备。此后,双方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2022 年 3 月及 4 月熊猫公司就设备问题与豹子公司员工沟通,2023 年 2 月 15 日双方针对 160 型探伤设备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了设备故障及责任、维修方案等内容。在此背景下,豹子公司与熊猫公司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分别提起本诉和反诉,涉及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问题,法院对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合案件性质:原告豹子公司诉被告熊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反诉原告熊猫公司诉反诉被告豹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审判程序: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豹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熊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三、合同约定内容
1.2021 年 3 月 8 日,熊猫公司与豹子公司签订《X 射线(定向、周向)探伤机设备购置合同》,约定购买周向 X 射线探伤机(规格型号 XY - 160C)1 台,价款 285,000 元;定向 X 射线探伤机(规格型号 XY - 225/HP)1 台,价款 265,000 元。
1.验收合格定义: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经投入使用,进行性能验收试验,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附件中主要技术参数规定的保证值,双方共同签署《设备(仪器)验收单》为验收合格。
2.质保期:签发《设备(仪器)验收单》之日起算质量保证期限。
3.付款方式: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110,000 元),合同签订生效后 7 个工作日付款;验收款为合同总价款的 70%(385,000 元),货到买方所在地,满足多项条件后付款;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 10%(55,000 元),质保期满,经质保回访无问题后支付。
4.设备验收:到货验收、内在质量验收、最终验收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内容、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等。
5.质量保证:合同设备自内在质量验收合格并签署《设备(仪器)验收单》起计算质保期1 年,设备设计使用寿命 10 年,卖方承担不同情况下的质量责任。
6.违约责任:卖方迟延交货承担违约金,设备数量、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修补、更换或退货,卖方设置加密装置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变更与确认:买方未授权任何人以签字方式进行变更或确认,变更或确认文件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2.同日,双方签订《X 射线探伤机技术协议》,约定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与培训,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后签署验收报告,设备保修期从设备终验收合格起计算,设备质保期为 12 个月,设备到达甲方现场 30 天内的验收规定。
四、合同履行情况
1.2021 年 4 月 8 日,熊猫公司向豹子公司支付货款 110,000 元。
2.2021 年 8 月 9 日,豹子公司向熊猫公司交付案涉两台探伤机。
3.2022 年 3 月 22 日、4 月 19 日,熊猫公司向豹子公司员工孙 * 反映设备问题。
4.2023 年 2 月 15 日,双方针对 160 型探伤设备召开会议并形成《XY - 160C 探伤设备专题沟通会议纪要》,记录了设备故障及责任、维修方案等内容。
五、双方证据及质证情况
1.豹子公司证据
1.《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两份:证明设备安装运行后经双方人员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熊猫公司认为验收单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未授权任何人签字。验收单内容包括设备信息、技术参数、安装调试情况、操作培训情况及验收意见等,熊猫公司员工在使用单位验收人一栏签字并加盖质量证明专用章。
2.邮件:证明160 型射线管窗口处碰撞痕迹系人为损坏,设备损坏与豹子公司无关。熊猫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持异议。
2.熊猫公司证据
1.与孙* 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拒绝付款并解除合同。豹子公司认为孙* 不是其公司员工,微信内容不能证明设备加密,且设备一直在使用。
2.熊猫公司与丹东某某仪器有限公司签订的《探伤机租赁合同》、与丹东奥龙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X 射线探伤机设备购置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明熊猫公司的损失,应由豹子公司承担。豹子公司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因熊猫公司违约,其应自行承担费用。
六、法院判决
1.合同解除问题:法院认为《X 射线(定向、周向)探伤机设备购置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熊猫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其应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而其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主张解除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间。
2.豹子公司主张熊猫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认为验收款385,000 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熊猫公司应支付,但质保金 55,000 元支付条件未成就。因设备验收单签字不完善及豹子公司对设备不能使用存在过错,法院对豹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3.熊猫公司主张豹子公司支付违约金:熊猫公司依据合同中设备加密条款主张违约金,但未充分证明豹子公司对设备进行加密,法院不予支持。
4.熊猫公司主张豹子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因案涉设备问题导致熊猫公司损失,豹子公司应赔偿。对于160 型探伤机的租赁费用、购买费用及 225 型探伤机的租赁费用、律师费等,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法院酌情认定熊猫公司和豹子公司各承担 50% 责任,豹子公司应向熊猫公司支付赔偿款 249,400 元。
综上,法院判决熊猫公司向豹子公司支付货款385,000 元,豹子公司向熊猫公司支付赔偿款 249,400 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和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