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志达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1日 5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原告:壮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王律师。
2.被告:陈皮、玫瑰、东东餐饮店、鹏鹏餐饮。陈皮同时作为玫瑰、鹏鹏餐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达律师。
二、案件背景及原告诉讼请求
1、背景内容如下:
2023 年 1 月 15 日,被告陈皮与原告壮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合同》,原告为被告经营的东东餐饮店进行装修。同时,原告还为被告的喜茶店铺进行装饰装修,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成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工程是否延迟交付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等方面产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128,000 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 500 元,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则辩称原告延迟交付工程,造成其实际经营损失,包括房租损失和员工工资损失等,且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开具施工发票。法院对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128,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 500 元,共计 128,500 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双方证据及质证情况
1.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
1.对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陈皮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2.对被告提交的万达广场商铺合同(附手机电子版原始记录),因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该合同与原告无关。
3.对被告提交的员工花名册及转账转款记录的三性均有异议。
4.对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真实性不清楚,对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账单、微信转账截图、陈皮与厨师长的聊天截图无异议,对万达房租、物业费发票无异议。
2.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
1.对原告提交的盛江山自助的装修合同及预算、喜茶的装修项目预算单、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内容开工日期存在笔误,且合同内容能反映原告违约交付工期。
2.对原告提交的被告陈皮针对案涉两个装修工程给原告出具的付款计划一份,以及原告与被告陈皮的聊天记录、被告玫瑰与原告20,000 元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付款计划是欠条,不影响被告主张违约责任。
3.对原告提交的财产保全的保险单以及保全费收据,被告愿意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费,不承担保险费。
4.对原告第二次开庭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手机照片无法确定是开业前的状态。
四、案件事实
1.陈皮与玫瑰系夫妻关系。盛江山餐饮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皮;鹏鹏餐饮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玫瑰。
2.2023 年 1 月 15 日,陈皮与壮壮公司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合同》,约定壮壮公司装饰公司为万达广场三楼的东东餐饮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造价1,250,000 元,工程期限 94 天,开工日期 2023 年 1 月 16 日,竣工日期 2023 年 4 月 1 日(过年放假 10 天),双方还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其他事项。
3.2023 年 4 月 17 日,东东餐饮店第一次验收未通过,4 月 18 日进行第二次验收,4 月 20 日交付。
4.2023 年 5 月 11 日,陈皮向东东餐饮店的出纳转账200,000 元,出纳及其他员工向十四名员工发放工资。
5.2023 年 5 月 31 日,原告制作《壮壮公司装饰装修东东餐饮店增项单》,增项款18,800 元于同年 7 月 6 日支付。
6.2023 年 5 月 9 日,原告壮壮公司装饰公司、被告陈皮在《壮壮公司装饰装修喜茶基础》单以及《壮壮公司装饰装修喜茶外网》预算单上签名、盖章确认,由原告为喜茶店铺进行装饰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竣工日期。
7.2024 年 1 月 23 日,刘*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转账20,000 元。2023 年 7 月 28 日,陈皮在《壮壮公司装饰付款计划》上签名确认,截至开庭前,东东餐饮店的装修尾款尚有100,000 元未支付,喜茶尚有 28,000 元未支付。
五、法院判决
1.四名被告对于两项装饰装修工程尚有合计128,000 元尾款(东东餐饮店的装修尾款100,000 元,喜茶 28,000 元)未支付。被告提出原告延迟交付造成其实际经营损失,包括房租损失、员工工资损失,合计 149,320.71 元,且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开具施工发票。法院认为,开具施工发票问题可另案主张;被告提出的原告延迟交付造成实际经营损失可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抵顶。
2.东东餐饮店实际延迟交付19 天,被告主张抵顶 18 天的损失,法院予以照准。计算出延迟交付 18 天的房租及物业费损失为 22,616.01 元,工资损失为 119,166.03 元,实际直接经营损失金额为 141,782.04 元。因原告对东东餐饮店迟延交付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未证明非自身原因导致,原告请求支付东东餐饮店工程尾款100,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因被告不能证明喜茶工程是否迟延交付且因原告原因导致,被告应给付喜
茶工程尾款28,000 元。陈皮对喜茶工程款项的支付、确认属于债务加入,应
与玫瑰、鹏鹏餐饮公司共同给付。
4.原告请求的保全保险费500 元及保全费 1,163 元,法院按实际支持的请求
金额结合费率保护,保全费应为 253 元,保全保险费应为 93 元。
5.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35 元,由原告负担 1,121 元,被告负担 314 元;保全费 1,163 元,由原告负担 910 元,被告负担 253 元。
综上,被告陈皮、鹏鹏餐饮、玫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壮壮公司喜茶店铺工程尾款及保全保险费合计28,093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