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志达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1日 6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冬瓜银行。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猫,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达律师。
3.原审第三人:某置业公司、某房地产、丹东土豆。
二、案件背景
冬瓜银行与案外人存在金融借款纠纷。法院作出判决并查封了第三人某置业公司名下的部分不动产。其中,熊猫的父亲与某置业公司存在拆迁安置协议。2010 年,熊猫之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了拆迁安置房屋明细。之后,熊猫之父与妻子离婚,2018 年熊猫之父去世,熊猫作为唯一继承人。冬瓜银行认为其对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早于熊猫与第三人的协议,且熊猫与第三人间的协议未明确拆迁的特定房屋,而熊猫认为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在此背景下,冬瓜银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并继续执行第三人名下房屋以抵偿债务,熊猫进行了答辩,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冬瓜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三、案件经过
1.冬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熊猫及原审第三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4) 辽 0603 民初 113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冬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许其继续执行第三人某置业公司名下房屋以抵偿债务或发回重审,并由熊猫负担诉讼费用。
四、双方观点及理由
1.冬瓜银行观点及理由
1.认为其对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自2009 年存续至今,熊猫与第三人间协议形成于抵押登记之后且未明确拆迁特定房屋,一审认定熊猫对涉案房屋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权优于抵押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熊猫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份《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且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时间在抵押登记之后,不符合《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排除执行情形。
2.熊猫观点及理由
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熊猫之父与第三人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早于冬瓜银行2019 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间,熊猫符合拆迁还建房享有的特种债权优先规定。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2014 - 2015 年房屋建设完毕后熊猫实际占有房屋,并提交了租房合同、水电明细等证据证明在2019 年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前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
3.熊猫的安置权优于冬瓜银行取得的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规定,权利顺位为被拆迁人安置权>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普通债权。
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23 年 5 月 6 日,法院作出 (2023) 辽 0603 民初 743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冬瓜银行对第三人某置业公司名下部分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依法查封了含熊猫四处房产在内的抵押不动产。
2.2023 年 8 月 9 日,法院作出 (2023) 辽 0603 民初 747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冬瓜银行对第三人某置业公司名下部分不动产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查封了部分房屋。
3.1996 年 4 月 29 日,土地建设情况及熊猫之父建房情况。2010 年 9 月 27 日熊猫之父与第三人某置业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书,2010 年 10 月 12 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约定拆迁安置房屋明细。2017 年熊猫父亲离婚,2018 年其父亲去世,熊猫系唯一继承人。庭审中熊猫提供房屋入住通知单等证据证明房屋入住、出租等情况。
六、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熊猫提供的证据表明王宝全基于原有房产获得补偿安置权利,且离婚协议约定动迁安置协议权益归熊猫所有。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屋享有特种债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期待物,熊猫的安置补偿权利优先于冬瓜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熊猫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规定,能够排除相应执行。对于冬瓜银行的其他诉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七、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各方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熊猫父亲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熊猫之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熊猫作为继承人权利优于冬瓜银行的一般金钱债权,且冬瓜银行不认可《补充协议》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冬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