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志达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1日 1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申请人):冬瓜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律师。
2.被告(案外人):熊猫,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达律师。
3.第三人(被申请人):土豆公司。
二、案件背景
冬瓜银行与祥土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查封土豆公司名下价值447,773,313.34元的财产,其中包括涉案房屋。
·借款情况:
·2014年7月24日,冬瓜银行与土豆公司签订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总计借款3亿元,分四次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为2017年7月23日,1.5亿元的抵押担保财产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566套房屋,2015年2月13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该笔贷款2018年10月11日结清。
·2018年9月13日,冬瓜银行与土豆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冬瓜银行于2018年10月15日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700余套房屋在注销抵押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拆迁安置情况:
·2010年9月27日,熊猫之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安置事宜。2015年5月25日,熊猫之父与某置业公司、土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二)》,约定将涉案房屋回迁安置给熊猫之父。2018年9月3日,土豆公司为熊猫出具领钥匙通知单。
·熊猫之父与熊猫之母育有一子熊猫,2017年9月7日,熊猫之父与熊猫之母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动迁安置协议所列权益归儿子熊猫所有。2018年5月,熊猫之父因病死亡,其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熊猫表示要求继承王的遗产。
三、熊猫的答辩
1.熊猫之父对案涉房屋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其基于拆迁补偿安置权利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权利带有强烈物权属性,可排除执行。
2.熊猫系案涉房屋权利人,享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其作为熊猫之父唯一继承人,在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前享有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3.熊猫的请求权优于冬瓜银行取得的优先受偿权,被拆迁人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屋的权利优先于冬瓜银行因一般债权取得的优先受偿权。
四、法院审理查明
1.法院就冬瓜银行与土豆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相关民事裁定,包括冻结、查封涉案房屋。
2.回顾了冬瓜银行与土豆公司公司的借款情况及抵押登记情况。
3.查明熊猫之父与某置业公司及土豆公司公司的拆迁安置协议情况,包括协议约定内容、领钥匙通知单及熊猫之父的家庭情况等。
五、法院认为及判决
1.法院认为熊猫之父与某置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与某置业公司、土豆公司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二)》合法有效。
2.熊猫之父通过拆迁调换取得安置房屋,系合法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熊猫作为继承人,其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优于冬瓜银行形成在后的一般金钱债权。
3.判决驳回冬瓜银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冬瓜银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