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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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主任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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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未及时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发布者:马志达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30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佩奇与被告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佩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小美向原告借款146万元,原告通过其个人存款及他人周转后,于2020年4月8日向被告出借现金 146 万元。

2022年10月3日,小美为原告补打收条,内容为“收到佩奇的人民币 146 万元整”,落款为2020年4月8日。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佩奇的人民币 146 万元整2022年10月3日”原告出借涉案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2024年1月3日作出(2024)辽060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小美名下多处房屋。原告支付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 2000元。

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锦州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订单、(2024)辽060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法院审查,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取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出借了借款本金146万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应视为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6万元为基数,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起诉之日2024年4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是因被告小美未及时偿还借款引发,原告支付的保全担保费系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小美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举证等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佩奇借款本金14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6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佩奇支付保全案件担保费 2000元;


如果被告小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958 元,减半收取8979元,保全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小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马志达,男,回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现任辽宁梓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2007年9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丹东
  • 执业单位:辽宁梓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620111073287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资信调查、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