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某,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李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娟与被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为:一、李某转账予刘某的行为是否无效;二、刘某应返还多少款项予何某。
关于李某转账予刘某的行为是否无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李某在未征得其配偶何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的方式转账赠与刘某,侵害了何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故何某主张李某赠与财产予刘某的行为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某应返还多少款项予何某问题。何某主张刘某返还款项15万元,刘某确认收到李某支付的15万元,但刘某认为本案款项不是赠与,是李某对因其性侵害刘容美的行为作出的对刘某及其家庭的补偿。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赠与150000元予刘某,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同时,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何某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故刘某应返还150000元予何某,鉴于刘某妻子刘xx已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40000元,该款项应在15万元中予以扣减,剩余110000元应返还何某,但何某请求刘某返还15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李某与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10000元予何某;
三、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共2920元(何某已预交),由何某负担778.67元,刘某负担2141.33元,刘某负担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何某预交的诉讼费2141.3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何某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丁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