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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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吴丁娟律师成功为实际施工人争取到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

发布者:吴丁娟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8日 982人看过 举报

2025-07-1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中某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该司员工。

  被告:某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芮某。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中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上海公司)、中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北京公司)、某甲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某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粤****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6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某上海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6日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娟、XXX,被告某上海公司、某北京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中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分包费125910元;2.被告中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付材料费108825元;3.被告中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583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34735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中某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某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述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某甲有限公司、某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6.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30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被告某上海公司作为分包方(甲方),双方共同签订《佛山地铁2号线通信、AFC系统安装工程(包件2)劳务施工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一、1、工程名称:佛山地铁2号线通信、AFC劳务2包;2、工程地点:佛山市顺德区;3、承包方式:甲方大包给乙方;4、工程内容:林某乙(含)安装施工;5、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暂定为1300000元;6、工期:本合同自2020年11月5日开工,至2021年12月30日完工,总工期为417日历天(暂定,按实际工期)。二、甲方按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三、乙方每月度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验工计价清单,结算、劳务工工资金额、工程施工费用。等等。

  上述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又与被告某上海公司又签订了两份《佛山地铁2号线通信、AFC系统安装工程(包件2)劳务施工协议》约定了:工期为本合同自2021年4月1日开工,至2021年12月31日完工,总工期为275日历天(暂定,按实际工期),合同价款分别为88万和22万,工程内容分别为:林某乙(不含)-广州南站(含)安装施工、(含)-广州南站(含)光缆熔接。涉案工程于2021年12月通过了验收,并且-林某甲站-林某乙-广州南站于2021年12月28日开始已经投入运营。被告某上海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274090元,尚欠125910元(1300000+880000+220000-2274090)。原告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期间代被告某上海公司购买了材料,代付的材料款项共计108825元,被告某上海公司到今也未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某上海公司是某乙有限公司,被告某北京公司是被告某上海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某乙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某北京公司应对被告某上海公司涉案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乙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某丙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应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和某上海公司就佛山地铁2号线通信、AFC系统安装工程订立了三份《佛山地铁2号线通信、AFC系统安装工程(包件2)劳务施工协议》,双方确认三份合同的工程结算价分别为130万元、22万元、88万元,合计240万元,本院对双方确认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材料款,案涉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劳务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小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费、工程现场措施费、施工安全带、人员伤害保险费等乙方实施并完成所有施工内容所需一切费用在内的总费用。双方并未约定的上述条款中的材料种类,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和某上海公司就原告已垫付的材料费予以结算确认,本院对原告主张某上海公司应另行支付材料款108825元不予支持。

  关于已付款,双方对某上海公司已支付2274090元无异议,争议在于2023年1月20日某上海公司支付予原告的50000元是否为案涉工程款。本院分析认为,款项支付时间早于叶某和原告2023年3月28日的对账时间,但对账时某上海公司没有将该5万元列入已付款予以确认,且双方还有其他未结算的工程合同关系,本院对某上海公司主张该5万元是支付案涉工程款不予采纳。

  关于某上海公司主张的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费用225900元,双方确认工程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原告于某离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原告需向管理方提交书面报告经某上海公司同意后才离场,但鉴于工程已投入使用,原告是在工程投入使用后才离场。某上海公司虽主张工程有各种收尾或需施工修复的问题,但并未举证证明通知原告施工或修复且原告拒绝在指定期限内予以修复,且某上海公司通知第三方修复施工的人员为叶某,叶某有和原告或原告人员的联系方式,某上海公司没有通知原告回场修复或施工不符合情理。且某上海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的内容也不能证明均在原告施工范围,本院对某上海公司主张应由原告负担该部分费用不予采纳。综上,工程结算价240万元,某上海公司已支付2274090元,应支付工程余款125910元予原告,本院对某上海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工程于2023年12月27日质保期满,某上海公司应以125910元为本金从2023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

  某北京公司是某上海公司的唯一登记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上海公司的财产,应对某上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乙公司不是工程的发包人,原告请求某乙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某丙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按约定支付对工程总承包方的工程款,应对案涉工程款在欠付款范围承担责任。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5910元及该款从2023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罗某1;

  二、中某某有限公司对中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某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工程款125910元在欠付范围内对罗某1承担责任;

  四、驳回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某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前财产保全费1741.59元(罗某1已支付),由中某某有限公司、中某某有限公司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罗某1。

  本案受理费4964.77元(原告已预交),由罗某1负担2066.95元,由中某某有限公司、中某某有限公司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2897.8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罗某1多预交的2897.82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予罗某1。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9.9元【中某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中级法院1。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吴丁娟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以地级市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加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之前,吴丁娟律师在多个政府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60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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