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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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丁娟律师成功代理商铺租赁纠纷案:法院认定出租方违约,全额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发布者:吴丁娟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55人看过 举报

2026-05-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承租方)与某商业运营公司(出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承租商铺用于烘焙经营,约定了租金标准、付款周期、保证金、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

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因资金周转问题,部分租金、费用存在短期迟延支付,但已在出租方催告后陆续缴清全部费用及滞纳金。出租方却以 “拖欠费用超 15 天”“涉嫌转租” 等为由,单方张贴封条、断水断电、强制收铺,并发出收铺通知,拒绝退还保证金,还提出高额反诉索赔。

委托人遂委托吴丁娟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退还保证金、返还多收费用、赔偿装修损失;出租方反诉要求没收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占用费、损失赔偿金及律师费等。

二、争议焦点

1.出租方以拖欠滞纳金、短期迟延付租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承租方以关联公司名义实际经营是否构成违约转租;

3.格式条款中 一般违约视为根本违约的效力认定;

4.保证金、租金、占用费、装修损失、违约金等各项诉求应如何支持。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核心策略

1.固定完整付款证据链系统梳理银行转账记录、催款通知、沟通记录、收据等,证明委托人已按期 / 催告后足额付清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滞纳金,不存在长期恶意拖欠,出租方已接受付款并继续履行合同,视为放弃约定解除权

2.精准反驳 违约转租提交工商登记、经营主体说明、股东关系证明等,证实承租方与实际经营主体为关联经营、统一管理,不存在独立转租、分租行为,出租方无证据证明转租事实,该解约理由不成立。

3.格式条款效力抗辩指出案涉补充协议为出租方提供的格式文本,将短期迟延付款等一般性违约直接等同于根本违约,不合理加重承租方责任、违背根本违约制度立法目的,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4.违约解除与损失计算主张出租方无合法依据强行封铺、收房,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全部保证金、返还未使用期间租金管理费,并赔偿合理装修损失;同时请求法院对过高违约金依法调低。

四、法院裁判结果(核心胜诉要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吴丁娟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作出如下判决:

1.出租方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151000

2.出租方返还 2022 4 16 日至 30 日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33390

3.出租方赔偿承租方装修损失50000

4.承租方仅需支付少量逾期付款违约金65.60 及实际发生水电费4926.29

5.驳回出租方全部反诉请求(含没收保证金、高额违约金、占用费、损失赔偿金、律师费等)。

五、案件典型意义

1.明确解约边界:出租人在承租人已补缴费款、继续收取后续租金的情况下,不得再以既往迟延付款行使约定解除权

2.格式条款从严认定:将轻微违约直接等同于根本违约的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且违背立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3.关联经营转租:承租人以关联公司实际经营、未改变租赁主体与使用用途的,不构成违约转租

4.平衡双方权益:对过高违约金依法调整,按公平原则酌定装修损失,充分保护守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六、律师提示

商铺租赁纠纷中,承租方应留存完整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催告与回复函件;遇出租方无故停水停电、强制收铺时,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并尽快委托律师维权。出租方亦应慎用单方解约与强制措施,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双倍保证金、赔偿装修损失等严重违约后果。


吴丁娟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以地级市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加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之前,吴丁娟律师在多个政府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60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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