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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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吴丁娟律师二审反败为胜,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佣金

发布者:吴丁娟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8日 4993人看过 举报

2025-07-28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XX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XX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XX与被上诉人佛山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房地产公司)、陈XX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XX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房地产公司)、佛山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佛山XX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马XX、A房地产公司、陈XX、B房地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销售代理合同,拟证明科技公司与其他渠道公司就案涉“涟岸”项目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都约定了14天客户有效期相关问题。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销售代理合同,拟证明地产公司与开发商佛山市和XXX地产有限公司、科技公司就案涉“涟岸”项目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均约定了14天客户有效期相关问题。此外,马XX申请涉案房产的买受人朱XX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房产的买受人朱XX在二审中出庭作证,陈述就涉案房产的买卖事宜,一直都是马XX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地产公司在二审中确认其已收到开发商佛山市和XXX地产有限公司就朱XX购买涉案房产的佣金。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A房地产公司应否向马XX支付佣金128000元及利息;二、如应支付,陈XX应否对A房地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A房地产公司和马XX签订《物业买卖合作协议及转让佣金承诺书》,确认双方合作促成涉案房产的交易,A房地产公司愿意分配佣金128000元给马XX,支付佣金的条件为“网签后,电商结佣对佣给予甲方5个工作日内”。现A房地产公司辩称上游委托人B房地产公司未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故A房地产公司向马XX支付佣金的条件未成就。B房地产公司表示自己的上游委托人支付佣金后,B房地产公司愿意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B房地产公司的上游委托人科技公司、地产公司则主张无需就涉案房产的交易向下游受托人支付佣金,理由有二,一是马XX不能充分举证证明涉案房产交易是马XX促成的,二是涉案房产交易从客户首次到访报备登记至签订《认购书》超过了14天,根据各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视为中介促成交易的有效客户。经审查,本院认为科技公司、地产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均不成立,理由是:


  首先,马XX已提供了来访登记表、认购书以及证人证言,证明马XX为涉案房产的交易提供了中介服务。虽然来访登记表上登记的中介名字为马日梅,但马日梅出具证明说明其和马XX是姐妹关系,朱XX的交易与马日梅无关。其他当事人无反驳证据,本院对该证明予以采信,故不能以来访登记表上登记的名字系马日梅即否认为朱XX提供中介服务的是马XX。


  其次,虽然从朱XX首次来访备案登记至签订《认购书》确实超过了14天。但是对于各公司之间为何要约定在首次来访备案登记后的14天内签订认购书或房屋买卖合同的客户才能视为中介促成交易的有效客户,地产公司、科技公司均解释为如超过14天,客户可能通过其他中介达成交易。但是朱XX出庭陈述自始至终是马XX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并促成交易,其他当事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还有其他中介为朱XX提供了中介服务,故应认定涉案房产的交易是马XX促成的,不存在使用该14天有效客户约定的合理事由。


  最后,地产公司和开发商佛山市和XXX地产有限公司同样有14天客户有效期的约定,但地产公司承认其已就朱XX的交易收到佛山市和XXX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的佣金,证明佛山市和XXX地产有限公司并未适用14天客户有效期的约定,而是确认朱XX是地产公司推介的有效客户,那么鉴于各公司之间关于佣金支付条件的约定均相同,依此类推,朱XX亦应认定为科技公司、B房地产公司、A房地产公司、马XX向各自上游委托人推介的有效客户,A房地产公司等各上游委托人应向马XX等各自的下游受托人支付佣金。


  鉴于本院认定A房地产公司应向马XX支付佣金,而A房地产公司和马XX签订《物业买卖合作协议及转让佣金承诺书》已近一年,A房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上游委托人合理主张权利,A房地产公司关于其在电商结佣对佣后再向马XX支付佣金的约定不能作为其拒付佣金的有效抗辩。根据合同相对性,A房地产公司应向马XX支付佣金128000元。A房地产公司等下游受托人可以依据合同向各自的上游委托人主张权利。A房地产公司逾期支付佣金,理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本院结合马XX的诉请,认定A房地产公司应自马XX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马XX。马XX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已查明,A房地产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XX是其股东。因陈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资金和资产完全独立于A房地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陈XX应当对A房地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马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本案因当事人在二审作出新的陈述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佛山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马XX支付佣金128000元及利息(以128000元为本案,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陈XX对佛山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司、陈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上诉人马XX已预交286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司、陈XX负担。被上诉人佛山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司、陈XX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马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丁娟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以地级市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加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之前,吴丁娟律师在多个政府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60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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