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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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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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X与XX空间设计(深圳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吴丁娟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1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XX,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空间设计(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慕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华XX因与被上诉人XX空间设计(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华XX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XX公司对华XX诉请的损失应否担责。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华XX与XX公司之间的关系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做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本案中,华XX独立承接协助泥工拆墙、拆飘窗的工作,自带大锤、钻孔机、切割机等工具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工作过程不受XX公司的管理、约束或支配。在完成工作后区分独立完成或团队合作完成的情形,报酬直接支付华XX或统一支付后再行分配。而XX公司的项目经理刘X有时亦会通过微信沟通对华XX的工作进行监督。上述事实均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华XX与XX公司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华XX请求XX公司赔偿的问题,华XX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XX公司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失或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应由华XX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华XX请求XX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丁娟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以地级市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加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之前,吴丁娟律师在多个政府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60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