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佛山市XX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佛山市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欧XX。
被申请人:山东X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XX。
佛山市XX染料有限公司与山东XX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XX染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XX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在731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佛山市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编号为诉保(2019)汇衡字第1055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XX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吴丁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