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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出问题,责任要连带; 高空坠物,邻里担责

发布者:刘琪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9时35分 | 已阅读: 1100 | 举报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本条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本条一方面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另一方面规定了因其他责任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本条一方面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另一方面规定了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责任人”,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如果业主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者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导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也属于“其他责任人”的范畴,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楼脆脆”、“楼倒倒”等严重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剑指此类豆腐渣工程,敦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责任人提高房屋质量,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悲剧发生。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条是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包括建筑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如“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和“深圳玻璃案”,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维权艰难。《侵权责任法》将为解决此类“法律痼疾”撑腰,体现了“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立法理念和司法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