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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肇事逃逸,交强险先行赔付
发布者:刘琪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9时35分 | 已阅读: 1060 | 举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被侵权人如何救济的规定。在司法...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被侵权人如何救济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要么驾车逃逸,要么弃车逃逸,给受害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所以,应当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确定机动车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是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导致机动车不明以及肇事的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情形,规定了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全部费用;三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购买而未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既是对被侵权人的一种保护,又通过法律的形式要求保险公司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避免保险公司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或机动车没有参加强制保险为由拒不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激活”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赋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使得《侵权责任法》大放异彩、深得民心。
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或者弃车而去,不仅要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也严重损害了被侵权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避免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不垫付被侵权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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