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条是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我国关于高度危险责任法律体系主要是由《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责任作一般规定,其后《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和《电力法》等对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包括使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是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本条将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作为例外,既减轻了经营者的赔偿义务,又加强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均衡经营者和受害人的责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行人违规进入高速路被撞死”、“北京地铁轧断青年双腿案”等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高速公路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如果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判处无责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公平?地铁作为轨道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如果不属于,什么才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如果属于,北京地铁应当承担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正式施行,将厘清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议,对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弱者利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