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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借出事,由使用人担责
发布者:刘琪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9时35分 | 已阅读: 457 | 举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但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租赁主要是出租人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收取租金,但不提供驾驶人员。
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机动车承租人、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占有很大比重。这就面临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本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在承担责任上,应注意三点: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优先赔付;其次,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在机动车出质、维修和由他人保管期间,机动车由质权人、维修人和保管人占有,他们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力,而所有人则丧失了运行支配力);最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的驾驶资格等进行审核,并保障提供的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要求,否则,将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机动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没有一味地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而规定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用对承租人、借用人的违法行为买单。
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及其代理人,可能难以辨别机动车所有人和租赁人、借用人的真实身份和关系,为安全起见,应当将肇事司机、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尽可能寻找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证据,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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