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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游泳溺亡,同伴担责

发布者:刘琪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9时34分 | 已阅读: 1384 | 举报

小学生谢某与熟识的小伙伴在水池边玩耍,由于水性不好导致溺水身亡。其家长将四名同学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十三岁的谢某为荣昌县五年级学生。2013年7月的某日,谢某在街边闲逛时遇见了同伴何某,二人相邀一同到水池边玩耍。到达水池时,二人看见其他三个熟识的同伴正在池边嬉水游泳,便加入他们一起游泳。谢某一人出于冒险心理行至水池中间的水深部位,因水性不好,不慎溺水。四个同伴见状便向附近的成年人呼救,...

小学生谢某与熟识的小伙伴在水池边玩耍,由于水性不好导致溺水身亡。其家长将四名同学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

十三岁的谢某为荣昌县五年级学生。2013年7月的某日,谢某在街边闲逛时遇见了同伴何某,二人相邀一同到水池边玩耍。到达水池时,二人看见其他三个熟识的同伴正在池边嬉水游泳,便加入他们一起游泳。谢某一人出于冒险心理行至水池中间的水深部位,因水性不好,不慎溺水。四个同伴见状便向附近的成年人呼救,但待救援人员将谢打捞出水时,谢某已经溺亡。

经查,谢某同玩的未成年人中一人为初中学生,其余三名为小学生。事发后,在公安机关对四名学生的询问中,四人均表示不会游泳且学校已告知不能在没有成年人的陪同下前去游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被告何某与死者谢某一起决定去水池边玩耍,该行为属于邀约行为,邀约参与危险行为的,各自均具有一定过错。二人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负有保护人身安全、教育、管理等法定职责,因缺乏有效监护致发生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监护责任。二人到达水池边时,看见其他三名同伴正在嬉水游泳。其三人在明知游泳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该不当行为,其各自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义务。同时,三人在嬉水游泳的行为对相熟的谢某、何某加入嬉水游泳具有一定诱因,该行为对谢某下河游泳并最终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关于该案的责任划分,法院认为,谢某到水池游泳被溺身亡,属其监护人即该案二原告监护不力,原告对此具有重要过错并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何某的邀约行为具有安全隐患,其余三被告在先的游泳行为不当且该行为对谢某的加入具有一定诱因,故四名同玩被告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四被告为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最终判定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由四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