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劲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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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劲松律师代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原告获赔75万余元!

发布者:牟劲松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9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劲松,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某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住院期间的营养费用,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用、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983932.21元;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被告刘某应付的前述费用;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23日,被告刘某驾驶川YV××**号车辆从巴中市中心医院南池院区附近出发,经将军大道向巴中南高速收费站方向行驶,当日17时2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将军大道污水处理厂外路段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在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4月7日,被告被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称植物人状态。二被告仅支付10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1.原告所主张的费用共计13项,其中部分费用期限过长,标准过高,且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2.本案虽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责任有划分,我方只承担次要责任,或只承担事故的30-40%责任,因为本案中原告横穿马路未走人行道,且原告本身有残疾,监护人监护不当,原告本身患有脑卒中后遗症,对伤残等级鉴定有一定因素,故我方只应承担次要责任。3.事故发生后,我方先后垫支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2210元,请求法庭一并处理。4.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事故责任由法院依法审核。2.刘某在我公司购买强制保险和50万元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3.我公司垫付了9万医疗费请求一并处理。4.刘某的车辆定损金额1300元,我公司赔偿了910元,余下的390元应当由原告方赔偿。5.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3日,被告刘某驾驶川YV××**号车辆从巴中市中心医院南池院区附近出发,经将军大道向巴中南高速收费站方向行驶。当日17时2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将军大道污水处理厂外路段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罗某,造成罗某受伤,川YV××**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9月5日,出院记录记载出院诊断为:1.车祸伤:多发伤:(1)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内多发挫裂伤,(3)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4)颅底骨折,(5)肺挫伤,(6)右侧气胸,(7)右侧肋骨骨折,(8)骨盆骨折,(9)右侧髋臼骨折,(10)创伤性凝血病;2.创伤失血性休克;3.乳酸酸中毒;4.多脏器功能障碍;5.尘肺伴感染;6.营养不良;7.低蛋白血症;8.电解质紊乱;9.脑卒中后遗症期;10.腹腔内感染(肠道菌群移位);11.脓毒血症;12.症状性癫痫;13.ARDS;14.肺部感染;15.颅内感染?16.截瘫原因待诊;17.尿路感染;18.××(小三阳)。出院医嘱:1.院外加强陪护、护理,给予充足营养,勤翻身拍背(1次/小时)、物理按摩四肢,预防深静脉血栓,神经外科、脊柱外科、呼吸科门诊随访。2.适时更换气管导管、尿管,门诊随访。原告支付医疗费269049.21元。其中,被告刘某垫付1万元,某保险公司垫付9万元。同时,被告刘某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221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持续植物人生存状态,故其配偶张俊兰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已对双方责任作出认定,被告刘某虽辩称其只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地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比例,本院认定被告刘某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川YV××**号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当在该车投保的交强险中先行赔付,余下费用在该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中按责任比例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

因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系双方共同委托,且送检材料系双方共同确认,故对于该鉴定结果,本院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川YV××**号车辆的交强险医疗项下赔付原告罗某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付原告罗某86000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川YV××**号车辆的交强险伤残项下赔付原告罗某精神抚慰金24000元;

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川YV××**号车辆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罗某受伤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410000元(已扣减垫付的90000元);

四、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罗某赔偿受伤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226465元(已扣减垫付的12210元);




牟劲松律师执业于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是多家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自担任法律顾问以来为处理过多起合同审核、债权债务、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9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