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劲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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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X与龙X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牟劲松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64人看过 举报

2020-08-1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候X诉被告龙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X及其委托代理人牟XX,被告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终结。
原告候X诉称:因巴中XX公司拖欠被告的工程款而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巴州区凯悦名城项目29套住宅交给被告代为出售,所得价款抵偿被告应得的工程款。被告遂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委托原告寻找买房户,并以成交的房价款的3﹪作为原告的佣金。后来,原告成功代被告出售其中的22套住宅,被告除支付部分佣金外,就下差原告的12.2万元佣金于2019年1月12日书立了欠条一张,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2万元及逾期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涉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龙XX辩称:1、原告起诉的口头协议与事实不符;2、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佣金及原告不再销售剩余7套住宅与事实不符;3、2019年1月12日向原告书立的欠条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4、原告至今未与被告清算销售账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因巴中XX公司拖欠被告以湖南XX公司名义承建的“凯悦名城”的工程款而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巴州区“凯悦名城”29套住宅交给被告代为出售,所得价款抵偿被告应得的相应工程款,并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购房抵工程款协议》。尔后,被告遂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委托原告寻找买房户,并以成交的房价款的3﹪作为原告的佣金。后来,原告成功代被告出售其中的22套住宅(经过被告同意后,由房屋买受人与巴中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除支付部分佣金外,就下差原告的16万元佣金于2016年6月30日书立了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到候利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此据欠款人龙XX2016年6.30”。过后,被告又支付了部分佣金,并于2019年1月12日就下差原告的12.2万元佣金于书立了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到候利销售凯悦名城销售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待府台御都住房公积金下来后支付5万元,下差款项在我抵车库后,可以优先抵给候利。欠款人龙XX2019年1月12日”,但被告未支付。另外,欠条上的“候利”与原告系同一人;“府台御都”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欠条,《购房抵工程款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应当诚信履行义务。
关于2019年1月12日被告就下差原告的12.2万元书立欠条的认定问题。尽管该欠条上约定了附条件或者时间,但“府台御都”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该约定明显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该约定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原告权利主张的认定问题。
1、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但原告已代被告销售了22套住宅,被告亦支付了部分居间服务费(佣金)即居间服务费,对下差的居间服务费以欠条方式体现,即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下差的报酬即居间服务费12.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原告主张保全费、公告费问题。因为原告未提供前述证据,故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观点的采信问题。因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辩称观点,且与审理查明的属实不符。故被告的辩称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由败诉方负担,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负担。
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候X居间服务费12.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2.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候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龙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牟劲松律师执业于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是多家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自担任法律顾问以来为处理过多起合同审核、债权债务、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9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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