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民事裁定书(2017)川1902民初943号原告:XXX,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A,XXX行长,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A,女,生于1978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张X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艳
牟劲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