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2日 5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2017年2月许,本律师正在办公室写材料,突然收到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打来的电话,自称其银行一位客户吴某某于2016年4月向该银行申请了“万用金”,额度为****元。后因为系统故障重复放款,吴某某额外取款了****元。经多次催收,吴某某仍然拒不返还。
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希望委托本律师依法处理此事,追回被多取款的资金。
2.办案经过
本律师介入本案后,依法与委托人办理了正式的委托手续,签署了代理合同、收费并开票。然后准备了诉状等,与相应的委托人对接调取了取款信息,尤其是后台信息,然后向蒸湘区法院依法起诉。
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即当事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导致他人相应的利益受损,该当事人应当依法返还该不当得利。
吴某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起初对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和法院工作大为不满,认为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和法院都是在无理找他麻烦。遇到该情况后,本律师也亲自电话联系吴某某,并在微信上也反复和他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并向他展示了以往的法院判例和习惯做法,又解释了如果不返还的话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后果。
最终,吴某某同意返还资金。
本案以吴某某庭前自动履行,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撤诉的方式结案,避免了繁琐的开庭审理和执行程序。
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3.律师点评
所谓不当得利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常见的不当得利,包括诸如转错钱、工作人员疏忽多付钱等等。如发生不当得利,则在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利益损失方)可以依法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