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2019年4月18日,王律师晚上正在家里写材料,突然收到一条微信信息。当事人陈某某自称和李某某是衡阳市雁峰区某美容中心股东(合伙人),现已经退股。当时入伙时,陈某某和李某某均投资了2.5万元。退伙时,其他股东答应在三个月内退还李某某的投资款。现时间已过,该款至今没有兑现。其中,有几个股东准备离开衡阳。李某某心情很急切,希望能尽快处理。
考虑到当事人的迫切心情,王律师第二天在办公室接待了陈某某和李某某两个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摘要如下;
“衡阳市雁峰区某美容中心”(以下简称“某美容中心”)于2018年8月登记设立,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甲,实际合伙人是刘甲、刘乙、肖某某、张某某四人,实际控制人是赵某某(身份信息不明)。
2018年9月许,刘乙以“某美容中心”需要招聘员工为由联系上李某某。随后,经刘乙介绍,李某某又联系上某美容中心的实际控制人赵某某。赵某某和刘甲、刘乙、肖某某、张某某四个合伙人商议后就确定了同意李某某入股,入股资金为2.5万元,占比**%。2018年10月,李某某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入伙付款,履行完毕了出资义务,“某美容中心”继续经营。
经李某某与刘甲、刘乙、肖某某、张某某合计五人友好协商,2018年12月,李某某以乙方名义与刘甲、刘乙、肖某某、张某某(一并以“甲方”名义)签订了《退股协议》,约定李某某退出某美容中心合伙,四人以2.5万原价收购李某某所持该合伙份额,并承诺在3个月后支付给李某某转让款。五方当事人均在《退股协议》上签字并按指模。
三个月期满后,李某某找四被告商议退款事宜,一直被推诿拒绝,不愿意兑现退款事宜,持续至今。
其中肖某某和张某某是外地人,正准备离开衡阳去外地。考虑到事情紧急,王律师决定立即启动诉讼程序事宜。
2.办案经过
一般而言,到人民法院立案,需要被告的户籍资料。但是,李某某目前仅仅掌握有刘甲、刘乙、肖某某、张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其中,刘甲、刘乙系衡阳本地人,另外两人一个户籍在重庆大足,一个户籍在湖南嘉禾。
为了尽早启动程序,王律师在和当事人办理好委托手续后于4月22日到雁峰区公安机关查询刘甲和刘乙的户籍资料。在准备好起诉状和基本证据材料之后,王律师于次日在雁峰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暂以刘甲和刘乙为被告。
本案经过速裁庭来回多次调解,最终刘甲、刘乙、肖某某、张某某最终同意按月付款的方式逐步还款。如四人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则李某某有权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其中,肖某某和张某某的户籍资料也自行提供到法院。
本案最终以调解形式结案,雁峰区法院在2019年5月初下达了民事调解书。李某某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维护,本案历时不到一个月。
3.律师点评
一般而言,任何民事讼,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均应当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尤其是书面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实践中,当事人也应当注意保管此类资料。如果未能获取,也至少应当留意对方身份证号码等基本线索,以便律师开展基本的调查取证工作。
还有一点,维权时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一般而言,现行诉讼时效是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