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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为身处异地的委托人解决长时间以来的难题)

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8日 7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宋某某与邓某某大约于2007年左右经自由恋爱认识。

2009****日,宋某某与邓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日,原邓某某双方的儿子邓某某甲出生。

宋某某与邓某某认识以来,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邓某某长期以来都不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无所事事。宋某某已经给了邓某某多次机会改造自我,邓某某均置之不理。邓某某的行为极大伤害了宋某某的感情,也极大破坏了整个家庭的和谐氛围。

2017**月左右开始,宋某某与邓某某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宋某某数次找邓某某协商离婚事宜,均被邓某某以索要所谓的巨额赔偿而拒绝。

宋某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依法处理,希望能尽早离婚,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

2,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手本案后,在办公室向宋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由于委托人宋某某长时间在广州务工,来回交通不便,宋某某也希望能尽快解决此事。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委托人宋某某的急切心情,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就准备起诉材料并在国庆节之前到法院立案。

立案之后,本律师又反复联系法院承办法官,尽一切可能做被告邓某某的工作。最开始,邓某某初步同意了以一次性付抚养费*万元金额调解,双方已经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但过几天之后,邓某某突然反悔,要加价一倍。本律师也对邓某某出尔反尔的言行深恶痛绝,但本着了结原告宋某某的心愿,实现宋某某的委托事项角度出发,本律师决定继续做邓某某的工作。

经过长时间、多次来回拉锯之后,邓某某终于同意的原来的初始方案。

现该案已经结案,宋某某诉求得以实现,本律师的使命工作完成。

3.律师点评:

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中说过,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幸福的家庭,来源于两个人共同的成长、经营和维护,在此基础上实现感情与精神境界的高度粘合,如此的婚姻才会幸福而持久。爱情没有面包可以简单地维系,但是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为新的家庭创造面包是两个人一起的义务。如果已经组建家庭,但一方仍然无所事事碌碌无为,也不愿意改变现状而好吃懒做,那么另一方提出离婚并不是什么错误的决定。没有希望和盼头的生活,终究难以长时间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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