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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王某居间合同纠纷(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容挑战)

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8日 8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系当地一家知名的房地产代理中介公司,拥有比较大的影响力和市场口碑。

2018年3月12日,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丙方(居间方)的名义和案外人周某某、王某某(两人为甲方,即售房方)与王某(即乙方,购房方)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王某购买案外人周某某、王某某名下的位于衡阳市某某地段某某室,总成交价为**万元。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王某与案外人之间的交易。《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第9条约定,王某应当在签订该协议时向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元(即“中介佣金”)。如王某逾期,则按照上述款项以每日0.5%计算违约金。

上述《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签订后,王某未能履约支付居间服务费。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经依约促成王某于案外人之间的交易,且已经协助办理好了产权过户事宜。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多次向王某催收居间服务费,均被拒绝。

合法的居间服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未依约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行为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且已经影响到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促成该交易的某业务经理开展正常业务,给其带来了严重的精神负担。王某应当为其违约行为买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特委托本律师依法维权。

2.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发现本案胜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随即,本律师立即准备材料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立案。

立案之后,本律师也反复做了被告的工作,劝其调解,尽早结案,以避免强制执行的阶段。可是王某事实上反复言而无信,并且毫无诚信,只愿意象征性付一小部分中介费。本案事实上没有调解空间。

开庭之时,被告也到庭了,并提交了一份答辩状,并妄称协议和签字本身有问题。经过本律师反复确认本案事实,发现协议本身并不存在根本性违反证据“三性”的问题,少部分瑕疵也是可以合理解释的。庭后,本律师向委托人详细介绍了庭审经过,并建议补充一份情况说明交到法院以供查清事实,并且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代理意见,摘录如下;

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受衡阳市凯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贵院受理的衡阳市凯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凯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请予以考虑。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案各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关系。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依法应当获得相应居间服务费(即“佣金”)。

2018年3月12日,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丙方(居间方)的名义和案外人周某某、王某某(两人为甲方,即售房方)与被告王某(即乙方,购房方)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以下简称《居间协议》),约定被告购买案外人周久红、王新平名下的位于衡阳市某某路段2107室(以下简称“2107室”),总成交价为*****元。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交易。《居间协议》第9条约定,被告应当在签订该协议时向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元(即“中介佣金”)。如被告逾期,则按照上述款项以每日0.5%计算违约金。

各方或其代理人均在《居间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2018年6月12日,案外人周某某、王某某(即售房方)与被告又书面签订了关于买卖2107室的《不动产交易合同》,各方均在《不动产交易合同》上亲笔签字。该2107室房产已经完成过户交易,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完成了缮证工作。被告王某已经拿到了产权证书。

即,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依法应当获得相应居间服务费(即“佣金”)。

第二,被告抗辩称《居间协议》无王某某本人亲笔签名而无效的观点不能成立。该《居间协议》的签署、房屋买卖事宜等上得到了王某某本人的授权和认可。

该2107室原权利人为周某某和王某某共有,登记为二人名字。周某某和王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目前仍然是合法的婚姻状况。由于王某某当时出差在外地,来回交通不便,故委托配偶周某某签订相应手续或代办其他事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配偶经过授权后代为行使相应处分权利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周某某行使二人已经庭后向法庭补交了两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的《情况说明》,已经完整阐述了上述事实。

即,关于2107室的此次居间、买卖的法律行为并不存在“无权处分”或“非法无效”的情形。

况且,2018年6月12日,买卖各方所有当事人均在《不动产交易合同》上亲笔签字,已经完全完成了此次买卖行为,系王新平再一次确认了居间、买卖关系的合法性。

因此,被告抗辩的该观点不能成立。

第三,被告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向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即“佣金”)和违约金。

《居间协议》第9条约定了居间服务费和违约金事宜。上述《居间协议》签订后,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经依约促成被告于案外人之间的交易,且已经协助办理好了产权过户事宜。被告一直未能履约支付居间服务费。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催收居间服务费,均被拒绝。

为维护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请求贵院支持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一切诉请。

最终,在本律师努力下,法院支持了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现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3.律师点评

在正常的商业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是“帝王法则”,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发生违约和失信行为,守约方应当立即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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