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2017年5月18日,谢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周某借款。经原谢某某双方协商一致,谢某某向周某出具了《借条》,约定谢某某向周某借款本金***万元,借款期限为***个月,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同时,双方还约定如谢某某到时未能还款,则按照逾期实际天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周某依约向谢某某支付全额借款。谢某某向周某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
借款期满后,谢某某从未归还任何本金,也未支付任何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依据双方之规定,谢某某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周某多次催促谢某某行合同义务,但谢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任何本金,也未支付任何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遂酿成本次纠纷。
周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
2,办案经过
本律师介入本案后,依法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并记录在案。为查清谢某某财产线索,又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处查询。一切准备妥当之后,本律师决定直接向石鼓区法院起诉。经过开庭审理,调解无效后,石鼓区法院依法判决谢某某偿还本金***万元。周某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现本案已经结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有效维护。
律师点评:针对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借钱等行为,权利人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并请专业人员就文字内容和交易经过把关,以免为今后的维权添加不必要的障碍,也可以更好节约当事人自己的各项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