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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在石鼓区法院办理)

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9日 6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2017年7月10日,倪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周某借款。经周某与倪某某双方协商一致,倪某某向周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倪某某向周某借款本金**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同时,双方还约定如倪某某到时未能还款,则按照逾期实际天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周某依约向倪某某支付全额借款,其中于2017年7月10日现场现金支付了**元,经双方协商一致于次日的2017年7月1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元。倪某某向周某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

借款期满后,倪某某从未归还任何本金,也未支付任何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依据双方之规定,倪某某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周某多次催促倪某某行合同义务,但倪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任何本金,也未支付任何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遂酿成本次纠纷。

周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依法维权。

2.办案经过及小结

本律师介入本案后,依法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并记录在案。为查清倪某某财产线索,又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处查询。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律师决定向石鼓区法院起诉。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做工作,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委托人周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有效维护。

律师点评:针对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借钱等行为,权利人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并请专业人员就文字内容和交易经过把关,以免为今后的维权添加不必要的障碍。如有可能,应当充分调查对方的财产线索和偿还能力,为维权增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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