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2016年4月22日1 9时1 0分许,周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冯某某在衡阳市附一医院某路段由西向东横过马路时,其车身左侧与由北向南汪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原被告三人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区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周某某与汪某某均负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某入院治疗。周某某处于好意为此颠垫付了****元医药费。冯某某出院后以周某某和汪某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 2016)湘0407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汪某某赔偿冯某某各项损失***元。事实上,该判决已经依法查明周某某垫付了****元医疗费的事实,但并未扣减周某某的给付金额。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规定,汪某某应当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的医疗和伤残部分均未超出相应应投保限额。周某某垫付的****元医疗费应当由最终被告汪某某承担。两被告应当将该费用退还给周某某。
周某某多次找汪某某和冯某某协商,均被拒绝。为此,周某某特委托本律师依法维权。
2.本案经过和小结
本律师接手本案后,由于原( 2016)湘0407民初704号已经生效,过了上诉期,无法上诉。考虑到启动诉讼监督程序较难,且原判决并无其他明显违法或者认定错误,只是未扣减部分金额而产生的瑕疵,本律师研究后决定在蒸湘区法院另行独立起诉处理。
考虑到本案金额不大,本律师建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处理。但经过数次反复沟通,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最终,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开庭时反复较量,蒸湘区法院最终判决我方胜诉。我方周某某的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目前,该案已经完全了结。
律师点评:如遇到法院的判决遗漏事项或者有其他瑕疵时,应当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处理,以便启动上诉程序。如确实上诉期已过,则应当考虑另辟蹊径,另行独立起诉处理。
诚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任何权利都应当去积极争取,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的权利,也是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