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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某某摄影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婚纱摄影类商标维权)

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9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某某公司于2007年成立第一家工作室开始,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和迅速发展,如今已有数十家分店。某某公司的超大场景、规模和风格的多样化以及专业团队的一对一服务,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让消费者享受到快捷方便的全程贴心服务。某某公司已经成为一家极具创造力、活力和爱心的著名婚纱摄影公司,并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知名度较高。

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了第1313075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等,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7日。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申请注册了第659917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等,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8月28日。

某某摄影会馆成立于2013年12月20日,与某某公司经营相同的婚纱摄影业务。某某摄影会馆自成立始使用了与某某公司第13130757号,第6599177号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且突出使用了“蔚蓝海岸”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与某某公司第13130757号、第6599177号商标混淆。同时,某某摄影会馆郑州蔚蓝海岸还在其户外广告、门店装潢、人员招聘的中使用了与某某公司第13130757号、第6599177号商标近似的标识。

某某摄影会馆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某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标识,侵害了某某公司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登报致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同时,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将某某摄影会馆的“蔚蓝海岸”字号与某某公司的第13130757号商标区别开来,某某摄影会馆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在对外宣传中应使用全称,不得单独、突出使用“蔚蓝海岸”字样。

某某摄影会馆多渠道、全方位的使用与某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某某公司的商标权,给某某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及严重的不良影响,某某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依法维权。

2.办案经过及心得体会

本律师接受某某公司委托后,在于该公司对接人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决定先委托某某公证处保全证据。本律师亲自操刀,和公证员亲临现场取得该会馆侵权的证据并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经过反诉修改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最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最终,本案在本律师和承办法官的充分沟通下,以某某摄影会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方式调解结案。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律师点评:商标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包含了权利人为维护产品付出的大量无形的努力和心血,其价值量无法评估。遭遇商标侵权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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