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2003年许,莫某某甲与莫某某乙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4月19日,莫某某甲与莫某某乙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8月26日,莫某某甲与莫某某乙的婚生儿子莫某某男出生。2009年5月26日,原莫某某乙双方的婚生女儿莫某某女出生。
莫某某甲与莫某某乙办理结婚登记以来,双方并未建立起感情基础,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更加没有男女之情。莫某某乙性格古怪,对婚姻和家庭毫不爱惜,加之从小受到父母溺爱,也没有正当的工作和收入。从2017年4月开始,双方开始分居。维持这样一段名存实亡的所谓婚姻关系早已不合时宜。莫某某甲多次找莫某某乙协商离婚,均被拒绝。
莫某某甲随即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依法起诉被告离婚。由于当事人的结婚证被男方母亲保管,当事人无法拿到。本律师随即依法在衡阳市民政局调取了结婚档案,然后依法起诉至衡南县人民法院(江口法庭)。
现,该案已经一审判决。
2.办案小结与体会
本案中被告一直属于无业游民,从小受到溺爱,很少考虑原告的感受,经常就家庭琐事辱骂原告,乃至摔东西。被告无法忍受此种生活才得以选择起诉离婚。
律师点评:无意义的婚姻是在耗费彼此青春时光,实属不必,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失常遭受恐惧,离婚并恢复人身自由才是唯一正确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