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2012年底,王某与成某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的小孩成某某出生。2016年2月1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由于王某诉成某婚前认识不多,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没有共同语言。成某有时候甚至对王某拳脚相向,有严重的家庭暴力。王某与成某已经分居数月,无法和好,准备离婚。但是,成某一直不愿意配合。
王某于是委托本律师处理此事,希望能尽快离婚,以开始新的生活。
2.办案小结和心得
本律师介入本案后依法向委托人王某核实了全部案件信息,发现被告成某户籍地在武汉。虽然二人经常在东莞务工,但是并未定居,本案还是应当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掌握基本证据材料后,本律师立即出发前往武汉新洲区法院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成某竟然提出所谓管辖权异议以拖延时间。本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充分意见,最终新洲区法院驳回了所谓的管辖权异议。随后,成某竟然又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律师又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被告对阵,成某的诉求被再次驳回。
案件回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后,最终顺利开庭。经过本律师和承办法官反复做工作,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律师点评:若婚姻无感情基础,并伴随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如此婚姻实属不必。若两个人确实已经无法和好,分居成常态,则继续维系有名无实的婚姻实属累赘,解脱是最好的选择。如对方不愿意协商,就应当依法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