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7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2012年5月,罗某与张某相识,双方于2016年3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6年8月30日生育小孩张某某。张某某户口暂落户在张某处。
2017年6月6日,因张某婚内出轨的过错和张某要求,罗某与张某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湖南省衡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衡南县民政局留底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1.小孩张某某归罗某抚养,张某在每月3日前向罗某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00元;2.张某在双方离婚后半年以内办理好张某某的户口迁移手续,将张某某户口迁移至罗某户口本;3.双方共同拥有的粤*****汽车归张某所有,由张某在2017年9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罗某车辆差价补偿款5万元;4.因张某婚内出轨的过错和男方提出离婚,张某在2017年9月17日前一次性补偿罗某精神损失费7万元。如张某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则由张某按照逾期支付数额的以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好离婚登记手续后,张某自2017年10月(含该月)起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至今不办理张某某户口迁移手续,至今未支付任何购置车辆补偿款、精神损失费和违约金。罗某多次找张某协商,均被拒绝。
罗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以女儿张某某的名义委托本律师处理。
2.办案小结和心得
本律师介入本案后,立即准备好相应证据材料,不远千里前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并顺利办结此案。法院几乎全部支持了本律师代罗某、张某某的诉求。
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之中。
律师点评:如遭遇协议离婚后,对方方不愿意履行协议内容(例如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等)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委托律师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