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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赵某某、谷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5日 6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摘要:

2016年11月28日,聂某某与赵某某、谷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赵某某、谷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聂某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天月(即从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2月12日止),月利率为20‰。同日,聂某某与被告三、四分别各自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由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分别为赵某某、谷某的上述借款向聂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聂某某依约于当日一次性向赵某某账户支付全额出借款,赵某某出具《收据》确认了借款事实。

借款期满后,赵某某、谷某一直未能归还任何本金,也未能支付期满后的利息,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也未能承担。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被告已经构成合同违约。聂某某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本金利息也不承担担保责任,遂酿成本次纠纷。

2.本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聂某某特依相关法律规定委托本律师提请诉讼。

本律师接受本案后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就本案详细走访了解了案情并查清了被告的财产信息。

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就本案财产保全作出裁决并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的财产,维护了委托人聂某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律师观点:委托案件前应当向律师提供对方当事人财产线索,以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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