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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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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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蔡XX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陈丽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15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浙江硕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男,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缪XX,女,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陈XX与被告蔡XX、缪XX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XX、缪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从2021年3月17日至实际付款日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借款利息的起算日变更为2021年3月18日。事实和理由:被告蔡XX与缪XX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同镇朋友关系,大家都是同一地方的渔民。被告的”船是2016年买的,在2017年1月27日被告因为船上资金周转不开来问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1月27日转入被告账户100000元,于2017年3月17日取现200000元将现金100000元借给被告。在此期间,借款利息被告都是在支付。这个也是石塘渔民的捕渔赚钱操作模式,造船及周转时向银行亲戚朋友先借入资金,然后捕渔收获后支付利息及还款。渔船是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是家庭经营借款投入,收益为家庭所用,所负债务也是共同债务。现在被告的船已经在2022年10月份卖掉,被告的一些债权人也已经起诉。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蔡XX、缪XX未作答辩。

原告陈XX为证明其诉称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借条、银行活期交易明细,用以证明被告蔡XX为经营”船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蔡XX、缪XX未提供证据。

本院已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两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反映被告蔡XX为经营渔船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等案件基本事实,应予以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蔡XX为经营”船所需,于2017年1月17日、3月17日先后向原告借款各100000元,并于同年3月17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被告蔡XX已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21年3月17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被告蔡XX为家庭经营渔船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蔡XX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的具体时间,原告有权随时催告被告蔡XX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息。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被告蔡XX为家庭经营渔船所负的债务,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清偿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XX、缪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XX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

陈丽系副主任律师,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有律师的独特视角,又不乏女性的敏感细致,办案范围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硕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