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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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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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

发布者:陈丽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1981年4月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源县。2020年7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男,1980年9月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罗源县。2020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男,1982年4月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罗源县。2020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丽,浙江硕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XX(曾用名陈XX),男,1972年3月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罗源县。2020年6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XX,男,1982年3月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罗源县。2020年6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应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女,1973年5月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三明市梅列区。2020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陈X、陈X、雷XX、薛XX、郑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郑XX、被告人陈X、陈X、雷XX、薛XX、郑X及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张XX、陈X、周XX、应XX、汤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以来,以“东哥”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在境外架设“X”“X”“X”等诈骗网站,引诱国内被害人充某后不予提现,骗取钱财。该犯罪集团在国内找了凌XX(另案处理)、“拉稀”等人办理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或用其身份购买相关网站的服务器托管服务。

2020年3月底,“拉稀”要被告人郑XX转移赃款,给其转移金额1.8%的提成。被告人郑XX联系被告人陈X,允诺提成均分,要其共同转移赃款。陈X明知是赃款,仍借谢XX、林XX、林X的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纠集被告人陈X、雷XX、郑X,陈X又纠集被告人薛XX,共同参与转移赃款,并允诺给予所转移金额0.2%的提成。雷XX、郑X、薛XX、陈X等人明知是赃款,仍利用自己或者借用他人的银行卡取现或转账,取现赃款交予陈X,陈X扣除提成后交给郑XX。2020年3月底至同年4月底,在郑XX、陈X的组织下,雷XX、薛XX、郑X及谢XX、林XX、林X等人的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赃款人民币236.885万元,其中取现156.45万元,包括薛XX取现34.55万、雷XX取现67.9万、郑X取现28万、陈X、陈X取现26万,其余转入其他银行账户。已查明,被害人张某(被骗地椒江)、罗某分别被骗147万余元、14万余元。被告人郑XX、陈X、薛XX、郑X自供个人获利分别计1万元、9000元、1000元、300元。

2020年6月5日、12日、14日,被告人薛XX、陈X、陈X分别在福建省罗源县X室、福州市仓山区X村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18日、7月27日,被告人雷XX、郑X先后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同年7月7日,被告人郑XX至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上渡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郑XX、陈X、薛XX、郑X已向本院悉数退出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XX、陈X、陈X、雷XX、薛XX、郑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被害人张某、罗某等人供述、同案犯凌和平的供述、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详单、取现单、监控截图、聊天记录、手机充某、转账截图、收款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陈X、陈X、雷XX、薛XX、郑X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陈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九千元;对被告人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雷XX判处有期判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薛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郑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述量刑意见妥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郑XX、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X、雷XX、薛XX、郑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郑XX、雷XX、郑X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陈X、陈X、薛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被告人郑XX、陈X、陈X、雷XX、薛XX、郑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XX、陈X、薛XX、郑X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郑XX、陈X、雷XX、薛XX、郑X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X予以从轻处罚,究其被告人陈X、雷XX、薛XX、郑X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予以适用缓刑,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XX、陈X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郑XX、陈X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被告人郑XX、陈X犯罪情节较重,是主犯,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一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雷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郑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千七百元,余款三百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元予以追缴,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陈丽系副主任律师,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有律师的独特视角,又不乏女性的敏感细致,办案范围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硕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