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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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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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谢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

发布者:陈丽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现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台州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银某,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台州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台州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台州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丽,浙江硕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现住浙江省。2006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21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台州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现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台州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台州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二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银某、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银某、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及辩护人姜XX、王X、陈XX、陈丽、蔡XX、侯XX、徐X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7月20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银某受马某(刑拘在逃)雇佣,召集联络被告人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一起随某船出海走私白糖。被告人陈某作为船上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对外联络和指挥。其指使被告人银某与其他船员签订船员聘用合同,并串通其他船员将走私事项推给被告人银某。被告人银某是名义负责人,根据被告人陈某安排参与指挥吊货、记账等事务;被告人毛某担任船长,被告人谢某负责管理机器,被告人陈某、吴某、陈某担任水手。

该船只于2019年10月31日6时许,到达北纬27°50′、东经122°25′(境外)附近海域,从一艘不明船舶上过驳白糖(外包装为英文,产地为泰国)约550吨,在未经海关报关的情况下擅自入境,并于2019年11月1日晚行驶至某岛附近海域时被查获。被告人陈某、银某、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被抓获归案。经称量,涉案航次共走私白糖541.55吨,价值约341.1765万元。经台州海关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63341.26元。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银某、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谢某受雇佣参与本案,上船后才知道系走私,主观恶性小,具体负责管理机器及吊白糖等辅助工作,作用轻微,系从犯;白糖没有流入市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被告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银某受马某(刑拘在逃)雇佣,召集联络被告人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一起随某船出海走私白糖。被告人陈某作为船上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对外联络和指挥。其指使被告人银某与其他船员签订船员聘用合同,并串通其他船员将走私事项推给被告人银某。被告人银某是名义负责人,根据被告人陈某安排参与指挥吊货、记账等事务;被告人毛某担任船长,被告人谢某负责管理机器,被告人陈某、吴某、陈某担任水手。

该船只于2019年10月31日6时许,到达北纬27°50′、东经122°25′(境外)附近海域,从一艘不明船舶上过驳白糖(外包装为英文,产地为泰国)约550吨,在未经海关报关的情况下擅自入境,并于2019年11月1日晚行驶至某岛附近海域时被查获。被告人陈某、银某、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被抓获归案。经称量,涉案航次共走私白糖541.55吨,价值约341.1765万元。经台州海关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63341.26元。

海关缉私分局对扣押的白糖541.55吨先行变卖得价款297852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X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银某、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受人雇佣,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运输白糖入境,偷逃应缴关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银某、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银某、陈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银某依法从轻处罚,对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吴某、陈某适用缓刑。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银某、毛某、谢某、陈某、吴某、陈某系从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以及要求对吴某、陈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毛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谢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陈丽系副主任律师,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有律师的独特视角,又不乏女性的敏感细致,办案范围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硕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