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珊律师
雷珊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王XX、王XX等与董XX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雷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与被告董XX、王XX、王XX、王XX、王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王XX、王XX、王XX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雷X,被告王XX、王XX、王XX及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返还五原告的承包地5.18亩;2.五被告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春天王XX(2016年已故)腿疼,其所承包的耕地距离家较远,便找到本村民王XX做中间人给五原告商议,王XX将自己承包的两块地共2.12亩与五原告的5.18亩暂时换着耕种,当时双方口头协议双方随时有权收回自己的承包地,五原告出于照顾便答应了王XX的请求,王XX去世后,五原告要收回所换的5.18亩承包地时遭到五被告拒绝,2017年土地确权时被告董XX要求将五原告的5.18亩确权在自己名下遭到五原告的拒绝,此事经博野县程委镇南XX村民委员会及博野县程委镇人民政府多次调解无果,现五被告继续耕种五原告的5.18亩耕地,五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五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返还原告的承包地5.18亩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望贵院判如所求。
被告董XX、王XX、王XX、王XX、王XX辩称,我们是用三亩多地换的原告的3.84亩左右。当时原告的地在分地时有一窑坑,高低不平,无机井、无电。我们多年拉土、打井、拉电,把旱田改造成稳产田。当时交换土地双方自愿,等价永久互换。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方主张,2001年王XX(2016年已故)由中间人王XX与原告方协商,将其家庭承包2.12亩承包土地与原告方5.18亩承包土地互换耕种,当时口头约定双方随时有权收回自己的承包地。2017年土地确权时,五原告要求将所换的5.18亩承包地确权在自己名下时,遭到被告董XX、王XX、王XX、王XX、王XX拒绝,现五被告继续耕种着五原告的5.18亩耕地。王XX系被告董XX丈夫,被告王XX、王XX、王XX、王XX父亲。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并主张用三亩多承包地换的原告3亩多承包地。原告提供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博野县程委镇南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成立。但2019年7月19日,博野县程委镇南XX村民委员会再次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我村村民董XX与王XX换着种地一事,现村委会对双方换地事宜不知详情。本案调解未果。因出具的证据内容前后矛盾,我院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协助通知书,请求博野县程委镇南XX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供原、被告争议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博野县程委镇南XX村民委员未能向本院提交原、被告争议互换承包地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以5.18亩承包土地与被告方2.12承包土地互换事实,被告不予认可。因原、被告各自提交的博野县程委镇南XX村民委员会证明内容不一致。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为查明互换土地信息事实,本院请求争议互换承包地发包方博野县程委镇南XX村民委员会协助出具原、被告争议的承包地实际面积、坐落等信息证明。该村委会未能向本院出具。在互换土地基本事实无从认定情形下,本院不再做法律适用评价。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返还与被告互换的5.18承包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雷珊律师,大学本科(法学)专业 ,法学学士,中国共产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2004年毕业后即从事法律工作,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