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 : | 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2)皖132x民初161x号 |
裁判日期 | : | 2022.05.23 |
案由 | : |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原告:徐某1,男,201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2,男,199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x x x,安徽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2000年1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
原告徐某1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 x 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自2020年6月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的抚养费;2、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徐某2于2019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9年12月25日原告出生。2020年6月,被告与徐某2分居对原告不管不顾。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仅凭父亲在外务工难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父亲徐某2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1月1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19年12月25日生育原告徐某1,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6月,徐某2与李某分居生活,因双方对非婚生子徐某1的抚养问题未能协议一致,遂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居关系解除后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依然存续,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自徐某2与李某结束同居生活后,原告徐某1一直跟随徐某2生活,所有的生活开支也由徐某2一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原告徐某1的母亲,应当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故,原告徐某1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被告的现状及农村生活水平,本院酌情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综上所述,徐某1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自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徐某1支付抚养费600元(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并于每年的9月1日前支付完毕,直至徐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x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 x x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x x
11年 (优于70.28%的律师)
24次 (优于95.02%的律师)
219次 (优于99.44%的律师)
21440分 (优于97.79%的律师)
一天内
20篇 (优于99.5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