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 : | xxx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2)x0191民初10x x号 |
裁判日期 | : | 2022.07.28 |
案由 | : |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
原告:杜某,女,汉族,住址:xxx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系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远,系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某,男,汉族,住址:xxx市。
原告杜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 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xxx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进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价款共计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买位于xxx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为68.48平方米的房屋。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对该房屋进行还贷。后双方诉讼离婚,于2021年8月9日由x x市人民法院作出(202x)x18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26日由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x x01民终17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但并没有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对房屋共同还贷的贷款及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某未予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贷款购买了位于xxx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面积68.48平方米,并于2015年2月10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案涉房屋的贷款。2021年11月26日,经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未对该涉案房产进行分割。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1月至2021年11月)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共计149034.56元。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案涉房屋虽系原告婚前购得,但双方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与被告已离婚,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共计149034.5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房屋增值部分价款3900元,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原、被告结婚前购买,距今已有十余年,原告仅主张被告给付房屋增值部分价款3900元,结合xxx市近10余年房屋价格走势,原告主张该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分劈款74517.28元;
二、被告陆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房屋增值部分分劈款3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元,原告杜某已预交,由被告陆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x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杜某预交案件受理费1913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x x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x x
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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